国家创新体系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来自以色列的经验|金融科技
文/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副教授,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资本市场与公司金融研究中心联席主任刘碧波,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资本市场与公司金融研究中心中级研究专员刘罗瑞
国家创新体系是由政府、高校、企业等主体组成的网络,通过制度性的组织活动和相互作用,实现新知识和新技术的创造以促进经济发展。以色列完善的国家创新体系是其强大创新力的源泉之一,通过构建科技成果转化体系、环境支撑体系、科技金融体系,实现了政府、高校、企业之间的合理分工和良好协作,推动创新能力全球领先。
(资料图)
以色列的创新能力与创新体系
以色列科技创新能力全球领先
以色列在建国之初就将发展科技作为立国之本,在国家创新体系的支撑下,以色列高科技产业蓬勃发展并成为经济增长的主要引擎。2021年该国高科技部门产品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达到15.3%,高科技产品出口达到全国总出口额的54%。
与此同时,以色列创新能力不断提升,多项创新指标全球领先。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全球创新指数(GII)评价,2022年以色列GII全球排名第16位,且常年位居全球前20。以色列研发支出强度、创新竞争力、科技企业融资环境均排名靠前:研发支出占GDP的比重多年在经合组织(OECD)国家中排名第一;2018年每万人专利授权量为2.1件,仅次于美国的2.5件;风险投资占GDP的比重常年全球排名第一,2020年风险投资总额达到88亿美元,占GDP比重为2.39%。
“三螺旋”国家创新体系推动科技进步
如图1所示,以色列由科技成果转化体系、环境支撑体系和科技金融体系等组成的国家创新体系,将政府、高校、企业联结
在一起,形成三个主体各司其职又相互促进的“三螺旋”协同创新结构。
首先,构建科技成果转化体系,以高校技术转移公司为主体,从市场需求出发自下而上地推动科技成果向产业界转移,打通了高校和企业之间的合作通道;其次,建设环境支撑体系,由政府出资设立科技计划和孵化器支持研发成果产业化和初创型科技企业成长,政府帮助高校解决早期研发投入匮乏的问题;最后,创建科技金融体系,由政府出资建立引导基金发展风险投资产业,为孵化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最终形成由高校及技术转移公司负责原始创新和技术转移、企业主导技术熟化和商业化、以色列政府主导科技创新战略方向和健全政策保障支撑的架构。政府、高校、企业以技术的开发和商业化为核心进行紧密互动,进而促进科技创新与进步。
科技成果转化体系:技术转移公司主导下的技术转移
20世纪60年代以色列高校开始提出技术转移公司(Technology Transfer Company,简称TTC)的概念,通过TTC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在加强学术界和工业部门之间的联系的同时,将高校科研成果广泛地推向市场。Yissum作为以色列最大的TTC,其在技术转移领域的运作制度值得借鉴。
构建以技术转移公司为主体的转化体系
TTC是以色列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最具特色的代表性机构,该国研究型大学和科研院所均设立了全资的TTC。TTC代表大学将学术研究商业化:以独立的法人实体身份,作为大学的非营利附属机构运营,全权负责挖掘、保护和商业化科研成果。TTC的出现加速推动科研成果产业化,2008-2016年间以色列技术转移公司平均每年通过出售知识产权所得收入约为4.5亿美元,整体保持在较高水平。
市场化的技术转移制度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
TTC的成功离不开其完善的技术转移模式。以希伯来大学全资持有的Yissum公司为例,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建立了一套成熟的技术转移制度,每年促成的许可协议和专利申请均能达到100个左右。
第一,Yissum作为大学全资持股公司运营,实现相对独立运作。
希伯来大学通过设立全资持股的公司Yissum将科学研究和技术转移分开:高校作为创新主体专注于科研,技术转移公司负责将科技成果推向市场,通过分工保证专业性和效率。同时,Yissum以独立法人的形式经营实现了相对独立的运作:学校的管理层和任何校方官员都不得干预Yissum的活动、业务流程或公司政策,保证经营不受高校的行政干涉;Yissum的顶层技术转移制度仍受学校的指导,公司董事会也需要向大学管理层提供定期报告,保证其经营方向和利益与学校保持一致。
第二,清晰的技术转移政策明确各个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希伯来大学在制度层面对Yissum和发明人的权利、义务、收益分配等事项进行事先约定,在保证各方利益均衡分配的同时明确其需要承担的责任,科技成果转化的各参与主体均按照既定规则互相配合、高效运作。
希伯来大学技术转移制度规定:(1)Yissum享有职务发明和与之相关的任何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同时拥有对所有科技成果转化的决策权,有权决定是否注册专利和实施转化。相应地,Yissum须全权承担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和科研成果商业化的工作。
(2)对于科研人员,希伯来大学要求发明人必须履行披露义务,以书面提交文件的方式将新发明告知Yissum,且在商业化之前不得泄露发明的任何信息。这项制度保证了新的科研成果产出后,Yissum能及时了解并进行跟踪,防止科研人员私自实行转化或者泄露发明信息损害学校利益。
(3)收益分配政策充分平衡发明人、大学、院系、技术转移机构之间的关系。以职务发明为例,发明人、希伯来大学(含Yissum)、发明人所在科研部门三者的分配比例为40%、40%、20%,Yissum获取收益的比例与其在转化过程中是否提供服务相关。
另外,为了确保科研成果商业化不受经费问题制约,在运作初期Yissum不会收取任何费用,直到发明投入应用并产生商业使用收入之后,才会扣除相关费用再进行收益分配。
第三,市场化流程和多元化模式推动科研成果商业化。
Yissum已经形成一套市场化的科技成果转化流程和模式,以灵活的方式将高校的科研成果推向市场。第一步,由研究人员填写发明声明(DOI)披露发明信息;第二步,Yissum评估是否应该就该发明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第三步,Yissum与研究人员合作对发明申请专利,并覆盖所有财务费用;第四步,Yissum负责为有意商业化的科技成果寻找商业合作伙伴,并确定最佳的市场策略......
付费¥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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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清华金融评论》2023年7月刊总第116期
本文编辑:王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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